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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愛的律師朋友,您好!

近年來,由於民眾的醫療及法律知識普遍的提昇,也使得某些不可避免的醫療糾紛案件有逐漸增加的趨勢,不僅使醫病間關係產生莫名的衝擊,也使得醫界和法界衍生對立的局面;或許法律界人士認為「醫療糾紛」,絕大部分會因為【醫醫相護】而不了了之;但事實上,其中若無明顯的直接因果關係的「醫療疏失」訴求,則對於病家的申訴,將無法得到應有效應的結果。

個人近年來致力於「醫病關係」的改善,以及擔任眾多家庭的醫療顧問,對於醫療糾紛的訴求,個人有獨特的見解與認知,而能以客觀的態度來面對「醫療糾紛」因應之道;因此,希望能藉此網棧提供 貴大律師醫療專業的寶貴經驗。

此外,最重要的是對於「醫療事故」引起的糾紛,當事人除了通過法院尋求解決的途徑外,採用最多的還是「庭外調解」的方式。衛生署表示,鑑於醫療糾紛日益增多,嚴重影響醫病關係,衛生署經過長達多年的研議後,業已建立「醫療糾紛調解」制度。在各縣市政府成立「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中央則成立「醫療糾紛仲裁委員會」,一旦發生醫療糾紛後,即由縣市政府的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進行「強制調解」;如果調解成立,病患、醫師或醫療院即可達成和解,讓真正受到傷害的民眾可以早日得到補償,而醫療院所或醫師也可以在公平的環境下專心進行其醫療行為。

調解處的好處主要是在發生醫療事故後,盡可能免去當事人雙方訴訟打官司的漫長歷程與費用;事實上,醫療糾紛案件如訴諸法院,短則三、五載,長則十年以上或許還未能解案;而調解處的調解一般都能在一個月內即可調解成立,由此不僅可避免病患與醫師雙方「對簿公堂」,也有利於整體醫病關係的和諧。不過,調解處對事故的最後處理意見只是建議性的結論,並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當事的任何一方不同意該調處結果,以後仍可訴諸於法律。發生醫療事故的病患或其家屬可以對加害人的醫師進行民事或是刑事訴訟。民事訴訟主要是確認當事醫生是否需要向病患進行賠償,而刑事訴訟則關係到是否會對醫師進行刑事過失處罰。 

在「醫療事故」的司法審理調查中,除了極為嚴重明顯的醫療事故之外,檢查官或法官必然會將整個醫療作業事故委託「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簡稱醫審會)進行醫療專業鑑定;此外,某些法官甚至要求病患要提出醫師有醫療疏失的證據,如此必然使得非醫療專業的病患或其家屬不知所措甚至疲憊不堪。此外,任何對被告人的醫師做出不利的判決,也都會對該醫生的職業生涯造成莫大的影響,再加上,在法庭上許多醫療事故案例很難判定是醫師的疏失,或是疾病本身的自然病史結果;因此,法院在審理醫療事故案件都會非常謹慎小心,也使得調查取證的過程因而曠日費時,這都是醫療事故較少訴諸法律手段的原因之一。

★在決定採取任何法律途徑來解決「醫療糾紛」時,不妨先請您的「當事人」經由『醫療糾紛求援信箱:tamkm2011@gmail.com』,一起跟我們討論洞察是否真的有「醫療疏失」的存在!